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前提。然而,在实际案例中,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完全披露健康信息,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探讨这一法律争议。

张某于2024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若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策或费率调整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025年,张某因直肠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在治疗结束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张某在投保前体检中曾被查出肺结节,但其未在投保时进行如实告知。据此,保险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对此,张某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不公,并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获得理赔。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安丘法院指出,虽然投保人确实存在未告知肺结节的情况,但该情况与直肠癌的发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根据医学知识,两者分属不同系统的疾病,且肺结节多为良性,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情况会对承保决策产生实质影响。

法院进一步强调,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未完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免责。关键在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张某未告知的肺结节并未对直肠癌的发生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缺乏合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