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明确指出,在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最终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2025年9月11日,何某驾驶的车辆与张某驾驶的客运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张某的车辆受损,并因此停运维修20天。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将何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2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包括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以及免责事项说明书等证据,证明其已对关于停运损失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和标黑处理,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何某则辩称自己并不了解相关免责条款,只是机械地完成了签名手续,但承认签名的真实性。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的详细释法和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何某自愿赔付张某7000元作为停运损失赔偿,并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公众,停运损失是指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运营而产生的合理间接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营运车辆在事故后合理的停运损失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并不负责赔付停运损失,而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则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在投保时,市民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内容,以避免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