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全额赔付40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退还已缴保费。

2018年2月,李先生为儿子小李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40万元。2023年,小李在北京儿童医院被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并住院治疗。医生根据病情推荐使用补充单一锌剂的治疗方案。

在按照医嘱进行治疗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小李未采用合同约定的螯合剂治疗方式。对此,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只有使用螯合剂治疗满6个月才能获得重疾赔付。然而,北京儿童医院主治医生表示,肝豆状核变性的治疗方案有两种:一种是促铜排出的螯合剂,另一种是抑铜吸收的锌剂,两种方式均可用于重症患者。

小李因病情尚轻且更适合口服补锌治疗,医生选择的是更为安全的治疗方案。对此,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设计不合理,将特定治疗方式作为理赔门槛违背了医学规律和公平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0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退还已缴保费7051.34元。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保险产品的理赔条件应符合医学规律,不应将治疗方式作为理赔障碍。本案的判决结果旨在引导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质,促进公平诚信与健康发展。